45 下列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法條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構成犯罪
(B)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不構成犯罪
(C)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等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 益者,構成犯罪
(D)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等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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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4308), C(171), D(237), E(0) #2851627

詳解 (共 6 筆)

#5297367

•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重度貪污行為之處罰)

◦ I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三、(B)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輕度貪污行為之處罰)

◦ I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四、(C)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五、(D)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行賄之處罰)

◦ I 對於第二條人員(公務員),關於(A)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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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766
X(B)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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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238
不正利益,為賄賂之外而取得的不正利益,也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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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7365
•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重度貪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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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373
(B)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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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0475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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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構成犯罪
第 11 條:
1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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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B) 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構成犯罪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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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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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等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構成犯罪
第 6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D)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等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構成犯罪
第 6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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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53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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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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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1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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