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擔任刑事小隊長,從事取締賭博性電玩之職務,甲發覺轄區內某電子遊藝場從事賭博之犯罪行為,前往該電子遊藝場索取並收受新臺幣 5 萬元賄款後,未依法取締。甲所為係犯下列何罪?
(A)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B)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C)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D)對於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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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4972), C(344), D(22), E(0) #2455784
統計: A(479), B(4972), C(344), D(22), E(0) #2455784
詳解 (共 4 筆)
#5125373
對於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例如: 電信管理局職員以能代向有關之鄉鎮市公所打點交際,以利路權早日核發等適宜為由(實際上非主管事務),對於該轄區承包商索取金額不等之財物。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例如:冒領補助費、虛報出差費
參考: https://www.baphiq.gov.tw/office/khbaphiq/ws.php?id=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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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5730
關鍵字:未依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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