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調查員甲收受販毒之犯罪嫌疑人賄款,而未以販賣毒品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賄罪
(B)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賄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C)甲成立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
(D)甲成立利用職務機會收賄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統計: A(4368), B(3148), C(559), D(1134), E(0) #1928102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 分則 第四章-瀆職罪(120~134)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未以販賣毒品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應該要做的卻沒有做 → 違背職務
這題很心機 要加重其刑沒錯,只是是依照貪污治罪條例非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0 調查員甲收受販毒之犯罪嫌疑人賄款,而未以販賣毒品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賄罪
收賄罪已瀆職屬瀆職罪章而無134準瀆職之加重其刑之適用。 (B)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賄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C)甲成立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
(D)甲成立利用職務機會收賄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121(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122(違背職務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134(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瀆職罪§120~§134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1/2。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