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予沒收
(B)應由法院以裁定交發警政機關處理,不得沒收
(C)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
(D)應一律銷毀,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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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7), B(183), C(718), D(52), E(0) #2455790
統計: A(4567), B(183), C(718), D(52), E(0) #2455790
詳解 (共 5 筆)
#4543713
筆記#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應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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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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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應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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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社維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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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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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維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屬於行為人所有,沒入之。(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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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違反社維法行為所用之物:屬於行為人所有人,得沒入之。(得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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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附上口訣!
違禁物 → 生育用(得)(那 “得” 就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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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物 → 生得禁(應)(生得禁有個 “禁” ,就記應,那 “用” 就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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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用,生得禁 (像背三字經一樣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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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一起記會比較不容易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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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內容有誤,請於了本樓留言告知,會立即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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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3517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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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643
刑法第38條第二項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限制:
1.客觀限制:關聯客體(實現構成要件之事實前提,ex.飛車搶奪之動力交通工具)-無特別規定不得沒收
2.主觀限制:過失犯-犯罪工具的沒收限於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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