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為了謀奪其兄弟乙之財產,準備了毒藥要毒殺乙,但甲之太太丙得知此情,不想讓甲鑄成大錯,偷偷將
毒藥掉包,以營養劑替代之。甲未發現,仍以該掉包後的「毒藥」下毒,乙安全無恙。依實務見解,甲之 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B)甲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C)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D)甲成立傷害罪之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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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314), C(4454), D(60), E(0) #2455798
統計: A(87), B(1314), C(4454), D(60), E(0) #2455798
詳解 (共 6 筆)
#4600732
甲主觀上想殺乙
下毒時並不知道毒藥已經被太太掉包
依德國通說 重大無知說
甲主觀認知內容物為毒藥
下毒時也確信是毒藥
具備殺人故意
客觀上下毒已達「著手」
而沒發生死亡結果
是因為太太掉包變成營養劑
並非一開始就以為營養劑可以殺人
客觀上非重大無知
就如同一位殺手準備要出門殺人
卻在開槍時發現帶錯槍
帶到玩具槍一樣的道理
雖然其行為至始不能產生結果
但客觀上依然威脅到法秩序的安定性
仍然成立障礙(普通)未遂
但不成立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
故不適用刑法第26條規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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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237
甲最初的行為並非「自始不能」,而係丙於事中介入才導致無法既遂
就如同某人要寄一包毒巧克力給被害人,但途中因郵差的失誤,導致該毒物毀損,一樣是一開始有實現犯罪的可能,但事中因其他突發狀況導致無法既遂,應屬「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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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924
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障礙未遂:未對法益造成傷害,然已有侵害法益之危險,仍為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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