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醫生甲欲殺丙,將每日由乙為丙定時注射之營養針劑調包為毒針,不知情的乙持該針劑注射丙血管致丙死 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為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與乙為故意殺人罪之同時犯
(C)乙為故意殺人罪之正犯
(D)甲為故意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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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70), C(91), D(6992), E(0) #2455802

詳解 (共 8 筆)

#4393194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雖然未親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但卻利用自己對他人之優勢支配地位,而以他的人為工具實現犯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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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8095

幫樓上補充 強迫欺騙都屬於高支配度而成立間接正犯
也就是說 如果被利用人可以"自己決定" 的話就不是間接正犯
這題難一點改成護理師中途發現醫生的計畫 但決定遵照醫生的計畫走

這時候醫生就會是教唆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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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4820
回4F大大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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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553
 
回4F

醫生讓不知情的護士注射毒藥 護士雖是下手殺害丙之人 但背後主導者醫生甲才是具支配地位者 護士只是被醫生控制 符合「不知或不能選擇不為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成立共同正犯重點在於「彼此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本題的護士與醫生間明顯沒有犯意聯絡 護士根本沒想殺人 是醫生想殺 不成立共同正犯

在構成要件階段中 護士雖符合客觀構成要件(殺人行為既遂)但並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不具主觀犯意)

 間接正犯 

(1)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

(2) 利用無犯罪故意人之行為。

(3) 利用他人職務上或業務上之行為。

(4) 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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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2953
答案D以下為本人見解,如有錯誤請於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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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544
關於3F的說法個人淺見

如護士發現醫生調包毒針 也願意一起殺丙 基於共同承擔 兩人最後論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醫生調包毒針屬於預備行為 實施注射的乙則是著手後成立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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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810

本提是間皆正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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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1551

小的認為本題答案有瑕疵

間接正犯以行為人以意思支配未親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本題中甲有為調包動作,不應該是共同正犯了嗎

煩請大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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