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醫生甲欲殺丙,將每日由乙為丙定時注射之營養針劑調包為毒針,不知情的乙持該針劑注射丙血管致丙死
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為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與乙為故意殺人罪之同時犯
(C)乙為故意殺人罪之正犯
(D)甲為故意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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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70), C(91), D(6992), E(0) #2455802
統計: A(200), B(70), C(91), D(6992), E(0) #2455802
詳解 (共 8 筆)
#4393194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雖然未親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但卻利用自己對他人之優勢支配地位,而以他的人為工具實現犯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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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8095
幫樓上補充 強迫欺騙都屬於高支配度而成立間接正犯
也就是說 如果被利用人可以"自己決定" 的話就不是間接正犯
這題難一點改成護理師中途發現醫生的計畫 但決定遵照醫生的計畫走
這時候醫生就會是教唆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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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553
回4F醫生讓不知情的護士注射毒藥 護士雖是下手殺害丙之人 但背後主導者醫生甲才是具支配地位者 護士只是被醫生控制 符合「不知或不能選擇不為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成立共同正犯重點在於「彼此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本題的護士與醫生間明顯沒有犯意聯絡 護士根本沒想殺人 是醫生想殺 不成立共同正犯 在構成要件階段中 護士雖符合客觀構成要件(殺人行為既遂)但並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不具主觀犯意) |
| 間接正犯
(1)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 (2) 利用無犯罪故意人之行為。 (3) 利用他人職務上或業務上之行為。 (4) 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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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544
關於3F的說法個人淺見
如護士發現醫生調包毒針 也願意一起殺丙 基於共同承擔 兩人最後論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醫生調包毒針屬於預備行為 實施注射的乙則是著手後成立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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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810
本提是間皆正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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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1551
小的認為本題答案有瑕疵
間接正犯以行為人以意思支配,未親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本題中甲有為調包動作,不應該是共同正犯了嗎
煩請大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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