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與乙事前共同計劃闖空門行竊,乙侵入屋內翻箱倒櫃之際,甲在外把風並開車接應。依實務見解,有關
甲、乙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加重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C)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
(D)乙成立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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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03), B(92), C(290), D(18), E(0) #2455803
統計: A(6703), B(92), C(290), D(18), E(0) #2455803
詳解 (共 6 筆)
#5016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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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共犯區分理論,實務係採「主客觀擇一理論」,亦即主觀上為自己犯罪或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皆論以正犯。(25上2253判例)查本案之甲雖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主觀上為自己犯罪,依上述實務見解,是為正犯。且查其與乙有事前之犯意聯絡,亦符合共同正犯之要件甚明。
另外,關於正共犯之區分,德國通說系採「支配性理論」,核心有犯罪支配力者,為正犯;反之若為邊緣、支配力低者為共犯。另外亦有「客觀說」、「主觀說」、「修正客觀說」、「主客觀混合說」。詳可見日派學者與德派學者所著之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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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4054
功能支配—共同正犯: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對全部結果共同負責,事前謀議指揮監督或行為外把風接應,如對於犯罪實現有不可或缺重要性均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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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360
甲與乙事前共同計劃闖空門行竊,乙侵入屋內翻箱倒櫃之際,甲在外把風並開車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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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747
正共犯區分:
實務-主客觀擇一理論
學說-主觀說
1. 極端主觀說
正犯意思(參與自己犯罪)or共犯意思(參與他人犯罪)
2. 利益說(犯罪結果有無對自己直接之利益/為自己利益or為他人利益)
3. 犯罪支配理論
對於整體犯罪過程是否具有操控地位
-客觀說
1.形式客觀說
¬¬->>T.B檢驗(親自實行or僅支持/準備)
2.實質客觀說
->>行為危險性及因果關係上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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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603
請問哪時後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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