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刑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
(B)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中,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C)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除「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外,亦包括「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D)所謂「職務上衍生之機會」,不以與公務員職務具有關連性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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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4), B(1852), C(351), D(7006), E(0) #1089882

詳解 (共 10 筆)

#1243617
A選項→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理由摘錄: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係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法

B選項→依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286號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C、D選項→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4號判決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利用職務上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所謂「職務上衍生之機會」,以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即與行為人因法律或命令賦予一定之職務,在客觀上及職務內容上有相當之關係,即足當之,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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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304
D白話一點就是今天如果你是警察,妳利用你的職務跟賭博業者收錢,利用妳是警察職務收賄,這就是跟你職務有關連,如果今天你是一般民政的公務員,你去跟賭博業者收賄,是不是完全無關聯,對賭博業者也沒相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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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610

整個治罪條例就是刑法中的特別法,以特別法為優先。

(D)選項應是說若不是因職務上或其衍生的關係去詐取財物,

就不適用治罪條例,但不是因此詐欺無罪,

而是再回到刑法上的相關罰則去論罪.

且刑法上有不少對公務員的犯罰而再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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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881

簡單說

公務員只要藉端藉勢勒索財物,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藉端藉勢勒索財物罪!

公務員雖然詐欺取財但要和職務上有關連性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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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210

跟上一題45藉端或藉事勒索財物罪的D選項好像 但答案相反 常常搞混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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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278
"衍生之機會"   一定有"關連性"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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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053
貪污治罪條例應該都跟公務員職務有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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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707
請問A她寫特別規定特別規定=特別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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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9893
46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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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804
可以再解釋一次嗎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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