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乃處罰公務員顯不相當收入之增加
(B)適用對象僅限於公務員
(C)規範時期乃以涉嫌犯罪時及其後 3 年內
(D)必須在檢察官偵查特定犯罪時,發現不明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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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0), B(1486), C(627), D(1770), E(0) #1482675

詳解 (共 10 筆)

#1681362

第 6-1 條

《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增列第6-1條,規定(B)(D)涉及特定罪嫌之公務員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C)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A)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234
1
#2411872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BD),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C),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說明不實(A)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A如果有「正當理由」、「合理說明」就算財產增加、收入「顯不相當」也沒事。

    (有可能是個人投資、中大樂秀…等)

*所以A要再加「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124
5
#3077644

(A)乃處罰公務員顯不相當收入之增加 

係處罰無法提出顯不相當之收入合理說明的公務員,如有辦法合理說明則非


(B)適用對象僅限於公務員 

適用對象只限公務員,是偵查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個人理解 有錯請指正

74
2
#1575248

(A)乃處罰公務員顯不相當收入之增加且無法清楚交代收入來源

69
1
#1577264

鑽石制度好像有違阿摩的初衷....為了幫助考生才設阿摩的嗎

現在卻變成看最佳解要花鑽 ...

這是我的想法啦,請參考

47
19
#1564396
回7樓,請直接看6樓的說明。不是財產增加就要處罰,可能人家中樂透。所以要先讓人家說明呀!
44
3
#2441664

【C】34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中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定,下列何人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時,公務員負有說明義務? 
(A)其父母
(B)其已離婚之前配偶
(C)其未成年子女
(D)其兄弟姐妹


想請問依照這題的意思,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有包含公務員的未成年子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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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75348

請阿摩取消鑽石解制度,謝謝


36
14
#2556358

考個法學像在考國文,有些出題老師很愛玩文字遊戲,考試的時間緊迫,有時候乍看之下都覺得很順跟法條感覺也無啥落差。

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例如 : 一個月薪不到3萬的初等上榜職員,在你犯罪後戶頭內存款與你領的薪水不成比例。

32
1
#1582189
請阿摩取消鑽石解制度,謝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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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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