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公務員圖利罪要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對於非主管之事務圖利
(B)公務員明知所圖之利益違背法律
(C)公務員利用身分圖自己不法利益之行為
(D)不問自己或他人實際上有無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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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7), B(223), C(241), D(5949), E(0) #1266180

詳解 (共 10 筆)

#1350853
樓上條文好像沒貼清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是第一項~第三項 未遂犯罰之.
圖利罪是結果犯不乏未遂

另外答案D是須獲得利益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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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412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樓上幾位,你們的法條太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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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624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蒐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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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802

( C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明知違背法令 
(B)利用公務員身分 
(C)要求或期約特定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A)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
(B)明知違背法令
(C)間接圖他人不法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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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525
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公務員圖利罪規定於第六條...
(共 5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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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304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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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179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5項對於非主管或堅督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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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611

關於3F的問題,對非主管之事也算嗎?

按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均屬圖利罪之規定,但兩者略有區別,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圖利行為所涵蓋之範圍較廣,包括「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而為之圖利行為。

此例子應該就算非主管之事

報載高雄市某議員,2008年被高雄地檢署依圖利罪起訴,檢方認定其擔任議員期間,利用權力多次協助民眾逃避交通違規之罰單,包括闖紅燈、超速等罰單在內,共計被損害之罰單金額為60,000多元。歷經多審後,法院於更四審時認定其涉犯貪汙圖利罪,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法院確定判決認定其協助銷毀之罰單共計5張,讓國庫短少進帳的不法利益為11,000餘元。
 
就圖利罪與為民服務間之區分,向來為一般人民所忽略,故而常有議員或里長就選民請託之事,向相關行政單位關說或施壓之狀況。關於此等情狀,若其間不涉實質明顯之具體利益,仍可謂乃屬選民服務,惟若涉及具體利益,縱得利者並非關說之人本身,其仍可能基於圖利罪之相關規定而被處罰,故關於此罪之適用,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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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614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好嗎?尤其不會漏抓沒後台的小承辦

貪污治罪第六條抓不了你,還有第四條第五條,也還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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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006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蒐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各位  這不是表示就算沒有得到利益還是要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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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79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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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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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92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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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問自己或他人實際上有無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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