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公務員圖利罪要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對於非主管之事務圖利
(B)公務員明知所圖之利益違背法律
(C)公務員利用身分圖自己不法利益之行為
(D)不問自己或他人實際上有無獲得利益
統計: A(2227), B(223), C(241), D(5949), E(0) #1266180
詳解 (共 10 筆)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樓上幾位,你們的法條太舊了...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蒐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C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明知違背法令
(B)利用公務員身分
(C)要求或期約特定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A)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
(B)明知違背法令
(C)間接圖他人不法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關於3F的問題,對非主管之事也算嗎?
按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均屬圖利罪之規定,但兩者略有區別,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圖利行為所涵蓋之範圍較廣,包括「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而為之圖利行為。
此例子應該就算非主管之事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好嗎?尤其不會漏抓沒後台的小承辦
貪污治罪第六條抓不了你,還有第四條第五條,也還有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蒐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各位 這不是表示就算沒有得到利益還是要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