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藉勢」勒索財物,須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
(B)所謂「藉端」勒索財物,則為「假藉端由」,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
(C)公務員所實施之恫嚇脅迫行為,其方式固不限於以言詞、文字或動作,但必使人畏怖生懼,始克相當
(D)本罪之成立,必須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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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658), C(1318), D(7895), E(0) #1089881
統計: A(278), B(658), C(1318), D(7895), E(0) #1089881
詳解 (共 10 筆)
#1243434
AB選項→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011號判決: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或強占財物罪,其所謂「藉勢」勒索財物,係指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藉端」勒索財物,則是「假藉端由」,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
C選項→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5214號: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藉勢勒索財物罪,須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而出諸恫嚇脅迫手段,使人發生畏怖心恐懼感者,始克相當。
D選項為→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672號解釋:
實務見解認為,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祇以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種事由為藉口,施行恫嚇以索取財物為構成條件,並不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423
3
#2452742
補充 圖利罪
貪汙治罪條例6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131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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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
(B)明知違背法令
(C)間接圖他人不法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D】50 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公務員圖利罪要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對於非主管之事務圖利
(B)公務員明知所圖之利益違背法律
(C)公務員利用身分圖自己不法利益之行為
(D)不問自己或他人實際上有無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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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138
考到字號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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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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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042
謝謝jacks的熱心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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