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交付公務員乙新臺幣 2 萬元,請求乙就所承辦之案件優先迅速處理,乙收受並應允之,乙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何罪名?
(A)藉勢強募財物罪
(B)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C)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D)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統計: A(41), B(1314), C(4476), D(542), E(0) #2127396
詳解 (共 10 筆)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罪):
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所謂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要求」是指行為人(公務員)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污罪,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方能夠成本罪。
(B)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收錢但做不合法的事情
(C)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收錢但做原本就應該做的事。
#在考場上被時間追著跑,答案卡的格子又很細,對眼力不好的人很燒腦。
我覺得6F說的不對耶
違不違背並不是以是否實行來看
是要看行為是否違背職務
違背 → ex.私下向廠商透漏底標
不違背 → ex.幫排序在較後的案件先予以處理
公務員無論有無實行,只要有要求、期約或收受,就成立受賄罪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貪污治罪條例§4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5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可是這題會讓人好混淆
甲照約定給了錢,乙也做到告知底價而且也收了錢,只是乙良心不安去自首。
106年初等考
甲向負責工程招標之公務員乙關說,希望乙能夠洩漏工程底標,惟未言及賄賂。乙應允,並告知底價, 甲於得標之後,前往乙住處給予 200 萬元,乙明知該款項為洩漏底標之對價,仍予收受。翌日,乙因良心不安,向所屬機關政風單位提報此事。關於甲、乙所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論處,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成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乙成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罪
(B)甲成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乙成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罪
(C)甲成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乙成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罪
(D)甲成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乙成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受賄罪
「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不合法」的行為;「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有對價關係才會成立犯罪。例如,甲承包某政府機構工程,未依照合約規定施工,依法不能通過驗收。甲希望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公務員乙能讓工程通過驗收,就給乙金錢、請乙喝花酒或提供性招待,請乙通過驗收,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如果甲工程都依照合約,已符合驗收標準,但是希望乙儘快通過工程驗收,就請乙喝花酒、提供性招待或給予其他好處,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5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