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為地政事務所公務員,非承辦土地公告事項業務,受朋友乙之託,竟偽造乙土地公告地價,致乙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少,甲所為成立何罪?
(A)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B)對於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C)圖利抑留財物罪
(D)徵收土地舞弊罪
統計: A(826), B(4906), C(274), D(502), E(0) #2127395
詳解 (共 8 筆)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貪污治罪條例§6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圖利罪例題:
Q.關於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之成立以實際上確有獲取利益者為限
(B)本罪包括圖利國庫之情形
(C)本罪包括間接圖利自己之情形
(D)行為人須明知其違背法令 .
Q.關於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以公務員對於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
(B)本法並無對於圖利罪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C)本罪僅限於圖利行為人自己之情形
(D)行為人須明知其所為違背法令
Q.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若縣長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5 年,其職務應如何處理?
(A)由行政院停止其職務
(B)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C)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是否停止其職務
(D)由縣議會決議是否停止其職務
*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停止
縣(市)長→由內政部停止
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停止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停止
Q.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 90 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 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Q.關於刑法上公務員瀆職罪章之各罪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雖期約賄賂,但只要沒有實際收到賄款,即不成立犯罪
(B)公務員雖收受賄款,但只要不從事違背職務之行為,即不成立犯罪
(C)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因無積極行為,故不成立犯罪
(D)公務員圖利國庫,不成立圖利罪
*之圖利罪係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要件,故公務員之行為,使國庫或公眾獲得利益時,並不構成圖利罪。
貪汙治罪條例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A)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B)對於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回樓上,致乙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少
→乙交的稅減少(獲得利益)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甲)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乙),因而獲得利益者。
題目有提到甲偽造文書,屬於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也就是無中生有(0->1)
所以是答案(B)
如果題目是變造,那就是無變更權限之 人,就他人所制作之原有文書,不法予以變更,也就是價值變更(2->3 or 6->4)
那答案就會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