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為公務員,利用出差之機會,虛報出差日數,領取差旅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刑法上之加重詐欺罪
(B)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對於主管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
(C)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D)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對於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圖利罪
統計: A(151), B(1189), C(4829), D(173), E(0) #2350896
詳解 (共 7 筆)
43 甲為公務員,利用出差之機會,虛報出差日數,領取差旅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先了解
所謂「主管之事務」,是指公務員依據法令規定,在其職務範圍內,對於事務有主持、主掌管理或執行權限之事務而言。而「監督之事務」,是指公務員雖不直接掌管其事務,但對掌管其事務者有監督之職權而言
故 (B)(D) 可先刪除
(A)刑法上之加重詐欺罪
刑法339-4(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B)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對於主管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C)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O)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D)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對於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圖利罪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50 甲為政府機關編制內員工,以出差觀摩業務之機會,虛報出差日數,領取差旅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C)
(A)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意圖得利,擅提公款罪
(C)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D)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
圖利罪通常是指公務員違背法令,使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法利益」而本題是直接騙取「財物」(金錢),故優先適用詐取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