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警察甲於休假時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加油站加油,卻持警用車加油卡刷卡。試問甲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B)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務侵占罪
(C)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非主管之事務圖利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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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762), C(4532), D(253), E(0) #1023213

詳解 (共 10 筆)

#1226800
特殊身分先適用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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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812

題解:

警察甲於休假時(非執行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加油站加油,卻持警用車加油卡(合法持有)刷卡(圖利)。試問甲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X 錯誤
=> 警察甲持有之警用車加油卡,本因法律上之原因而持有本身之物,並非竊盜所取得。

(B)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務侵占罪 (X 錯誤
=> 警察甲持有之警用車加油卡,本因法律上之原因而持有本身之物,並非侵占所取得。

(C)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非主管之事務圖利罪 (O 正確
=> 警察甲為公務員,於休假時前往加油站加油(非執行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持警用車加油卡(合法持有)刷卡替自用小客車加油(圖利: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D)無罪 (X 錯誤
=> 公務員使用公家發給的公務車加油卡為自己之私車加油,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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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竊盜: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

竊取:係指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公務侵占:行為人非因法律上或契約上之原因而持有對於他人公務上所持有之公用公有財物。

侵占:行為人非因法律上或契約上之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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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輕度貪污行為之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刑法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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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3220

私人見解

圖利:公務用的東西,我只是中撈一點利益,但並沒有佔為已有

侵占:公務用的東西,我拿走,私人用,大家因此沒辦法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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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86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 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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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 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 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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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35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上訴字第 909 號 刑事判決
 
(內文太長請自行參考資料) 
結論:是以認定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而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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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109

三、詐領油料費

某處技工負責公務車輛維(養)及駕駛業務,明知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然竟持公務車加油卡,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將價值3,000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且未經該處技正兼主任之同意,逕於公務車「油料月報表」 偽造其簽名,表示該名主任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 檢察官認偽造簽名部分,違反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利用公務 用加油卡核銷私人用車用油部分,違反刑法「詐欺取財罪」,惟審酌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 將詐得款項支付予該加油站,乃為緩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http://www.yongkangcity.gov.tw/admin/up_img/yk_ap_1040604_01.pdf

請問跟這個的差別是
是因為技工不是公務人員,所以適用刑法而不是貪汙治罪條例嗎?
那(B)選項的公務侵占&詐欺取財要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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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485
(B)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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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574
我覺得跟是不是特殊法沒有關係,而是這兩個...
(共 5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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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484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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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816

自用小客車警用車加油卡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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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73221
未解鎖
A)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 警...
(共 4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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