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任職於 A 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負責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明知某違建並未排入其職務上應予拆除之標的,卻不告知該屋之所有權人乙,使乙誤信違建即將拆除,而給付甲索賄之款項新臺幣 10 萬元,則甲所為應以何罪論處?
(A)僅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B)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並依同法第 134 條加重處罰
(C)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D)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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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420), C(3720), D(1190), E(0) #2350902
統計: A(86), B(420), C(3720), D(1190), E(0) #2350902
詳解 (共 10 筆)
#4107860
(D)職務上之行為:應該為做這件事是公務員的份內事,才算。此題其實原本並不用拆乙房子的,所以不算是職務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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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961
類似題目~來自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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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144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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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第五條常見名稱為詐取財物罪,但裡面亦包括"要期收"
甲索賄就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要求並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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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958
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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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300
這題我的想法其實沒那麼複雜欸
詐欺的部分ABC選項都是,但是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
然後D選項因甲職務上行為是拆除應拆除違章建築,而乙廠房並非違建故非甲職務上行為範圍
有錯歡迎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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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742
請問為什麼不能選B?
是因為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所以優先適用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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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9226
可是C選項感覺也是也是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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