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公務員亦可能該當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
(B)檢察官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亦為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D)誣告他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應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統計: A(1022), B(3731), C(665), D(2022), E(0) #842344
詳解 (共 10 筆)
C是都處罰。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有誤?
(A)仲裁人亦為適格之行為主體
(B)我國設有準受賄罪之規定
(C)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賄者,有處罰規定
(D)受賄之內容包含不正利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100年關務人員考試(三等) 答案:C
違背職務→行賄者要罰;不違背職務→行賄者不罰。
⊙《刑法》第121條 (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2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123條 ( 準受賄罪 )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樓上,那是刑法不處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貪汙治罪條例有處罰
貪汙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優先適用
題目:刑法關於「賄賂罪」的犯罪類型為何?A於競選市長時,自B收受二千萬元,約定若是當選,將設法將B所有坐落選區內之農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嗣後A未當選(或當選後未依約履行其承諾,將賄款返還B)。則A是否成立犯罪?
(一) 賄賂罪又稱為貪污罪,其處罰規定主要在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及貪污治罪條例。因為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的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法理,就相同的犯罪行為,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以下就有關賄賂罪之犯罪類型,分別說明如下:
1.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罪):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謂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要求」是指行為人(公務員)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污罪,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期約」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行使賄賂之人)約定給付之意思,雙方已達成共識,但尚未交付。「賄賂」是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其他不正當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而言,如免除債務、出國遊玩等娛樂享受亦屬之。
2. 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求」是指行為人表示願意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用以請求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且行為人只要有行求的表示,即可能成立本罪,不以公務員答應違背職務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