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免除其刑?
(A)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後自首
(B)公務員犯竊取公有財物罪後自首
(C)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後自首
(D)誣告他人犯貪污罪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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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4), B(436), C(1028), D(1361), E(0) #529690
統計: A(4104), B(436), C(1028), D(1361), E(0) #529690
詳解 (共 10 筆)
#850142
--受賄--
(刑121)有違背職務:公務員、行賄人皆有罪
(刑121)無違背職務:公務員有罪
--行賄--
(刑122)有違背職務:自首→減輕、免刑;自白→得減輕
(貪11) 無違背職務:自首→免刑 ;自白→減輕、免刑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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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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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178
筆記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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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906
第 11 條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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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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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所得財物 |
繳交所得財物+查獲正犯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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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自首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免除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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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自白 |
減輕其刑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8條(自首自白之減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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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957
補充: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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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0297
研究了半天,看了大家討論,發現許多解答有錯誤,能答對才是最重要的,不要偏離解題衍生出更多問題。
49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免除其刑?
(A)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後自首---(o)
(A)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後自首---(o)
貪汙治罪條例11 (B)公務員犯竊取公有財物罪後自首----(x)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其刑。
貪汙治罪條例4--->參考貪8的自首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C)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後自首---(x)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下是我看了各位的討論整理的自首與自白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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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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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貪污、重度貪污、輕度貪污 |
(§11)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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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
繳$+查獲共犯=免除其刑 (A餐) 繳$ =減輕或免除 (B餐) |
免除其刑 (A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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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 |
繳$+查獲共犯=減輕或免除 (B餐) 繳$ =減輕 (C餐) |
減輕或免除 (B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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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073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誣告他人貪污而自首者,連減刑都不行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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