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免除其刑?
(A)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後自首
(B)公務員犯竊取公有財物罪後自首
(C)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後自首
(D)誣告他人犯貪污罪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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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4), B(436), C(1028), D(1361), E(0) #529690

詳解 (共 10 筆)

#850142
--受賄--

(刑121)違背職務:公務員、行賄人皆有罪
(刑121)違背職務:公務員有罪

--行賄--

(刑122)違背職務:自首→減輕、免刑;自白→減輕
(貪11)  無違背職務:自首→免刑   ;自白→減輕、免刑
288
14
#136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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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77178

筆記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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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906
第 11 條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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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735

 

繳交所得財物

繳交所得財物+查獲正犯共犯

犯罪後自首

減輕或免除其刑

免除其刑

偵查中自白

減輕其刑

減輕或免除其刑

8條(自首自白之減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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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957

補充: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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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0297

研究了半天,看了大家討論,發現許多解答有錯誤,能答對才是最重要的,不要偏離解題衍生出更多問題。


49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免除其刑
(A)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後自首---(o)
貪汙治罪條例11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B)公務員犯竊取公有財物罪後自首----(x)
貪汙治罪條例4--->參考貪8的自首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C)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後自首---(x)
貪汙治罪條例6--->參考貪8的自首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D)誣告他人犯貪污罪後自首---(x)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下是我看了各位的討論整理的自首與自白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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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944

 

(§8)重大貪污、重度貪污、輕度貪污

(§11)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

自首

$+查獲共犯=免除其刑   (A)

$     =減輕或免除 (B)

免除其刑 (A)

自白

$+查獲共犯=減輕或免除 (B)

$     =減輕       (C)

減輕或免除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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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073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告他人貪污而自首者,連減刑都不行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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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04
(A)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行...
(共 5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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