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下列何者不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
(A)未成年養子女經法院認可,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
(B)成年養子女經養父母之口頭同意後,向戶政機關為終止收養之登記
(C)成年養子女經法院許可,與已死亡之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
(D)未成年養子女以受養父母虐待為由,經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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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3421), C(404), D(78), E(0) #3092290
統計: A(504), B(3421), C(404), D(78), E(0) #3092290
詳解 (共 8 筆)
#5803985
民法規定,終止收養,如養子女已成年,得由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終止,可填具終止收養書約並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後親自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未成年,則需先向法院聲請認可後,再持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永康戶證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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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764
下列何者不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
(A) 未成年養子女經法院認可,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
(B) 成年養子女經養父母之口頭同意後,向戶政機關為終止收養之登記
(C) 成年養子女經法院許可,與已死亡之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
(D) 未成年養子女以受養父母虐待為由,經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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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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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320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第 1080-1 條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第 1080-2 條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無效。
第 1081 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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