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女丙,在丙5歲時,甲、乙離婚,丙之親權歸屬於甲,乙仍按月探視丙。丙9歲時,甲欲與丁女再婚,並希望將丙出養給戊、己夫妻。若要使丙被戊、己夫妻收養,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庸得甲或乙之同意,只要法院認可
(B)僅須得親權人甲之同意
(C)僅須得乙之同意
(D)須經甲、乙雙方之同意
統計: A(222), B(956), C(90), D(5669), E(0) #2332140
詳解 (共 8 筆)
民法第1076-1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乙有能力且有意願按月探視丙顯然不符合上述情形,故收養丙需經甲、乙雙方同意。
收養例題:
Q.甲女於 25 歲時生乙,28 歲時生丙,43 歲時乙結婚,44 歲時被 75 歲之丁收養,丁另有親生女戊。下列關於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丁在法律上之關係,等同於戊與丁在法律上之關係
(B)甲被丁收養後,乙當然與丁發生祖孫關係
(C)甲被丁收養後,丙當然與丁發生祖孫關係
(D)甲被丁收養後,與戊當然發生姊妹關係
*甲在44歲時被收養,那時乙已經19歲且已婚,丙16歲未婚
民法第1077條:
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第1073條:
收養者之年齡(75歲),應長於被收養者(44歲)二十歲以上,因此甲才能被收養。
Q.收養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自何時發生效力?
(A)法院裁定認可收養時
(B)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時
(C)書面訂立收養契約時
(D)口頭訂立收養契約時
Q.甲夫乙妻依法收養丙夫丁妻 5 歲之子 A,3 年後甲、乙因空難雙亡,A 欲終止其與甲、乙之收養關係者,應如何進行?
(A)應由 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
(B)應由丙、丁代理 A 向法院聲請
(C)應由丙、丁與甲或乙之家屬協議為之
(D)因甲、乙已死亡,故任何人均不得聲請.
*民法第1080條第2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1080條第6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0條之1第2項:「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民法第1080條之1第3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Q.40 下列何種行為不於戶政機關為之?
(A)收養之認可
(B)結婚之登記
(C)離婚之登記
(D)父母抽籤決定子女姓氏
民法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Q. 甲已婚,育有一子丙已成年,甲 40 歲時與 60 歲之乙合意成立收養契約,下列關於該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已結婚,故收養契約應經甲之配偶同意
(B)甲已成年,故收養契約僅以書面為之,無須法院認可
(C)甲已成年,與乙合意終止契約時,無須再經法院之認可
(D)丙已成年,故須經其同意方為甲乙所訂之收養契約效力所及
樓上的最後一題,答案是B才對哦
民1079: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被收養之丙,原則上應經丙之法定代理人甲乙雙方之同意
4F的最後一題B.C都是錯誤的,因收養要雙方同意後,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