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男與乙女未婚生子丙。下列何種方式,無法直接使甲丙發生法律上之親 子關係?
(A)甲乙結婚
(B)甲撫育丙
(C)甲向戶政機關登記丙為其親生子女
(D)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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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737), C(235), D(3181), E(0) #3092289

詳解 (共 8 筆)

#5801909
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婚生: 民法第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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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750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子丙。下列何種方式,無法直接使甲丙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A) 甲乙結婚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B) 甲撫育丙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 甲向戶政機關登記丙為其親生子女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D) 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定報告==要官司打贏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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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111
(D) 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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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8437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子丙。下列何種方式,無法直接使甲丙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A) 甲乙結婚=>準正
(B) 甲撫育丙=>撫育認領
(C) 甲向戶政機關登記丙為其親生子女=>一般認領
(D) 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定報告=>還需要跟戶政事務所登記才可以
參考資料: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50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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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095
(A) 甲乙結婚→準正(先上車後補票)
(B) 甲撫育丙→撫育認領(視為認領)
(C) 甲向戶政機關登記丙為其親生子女→一般認領(書面認領)
(D) 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定報告→需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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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833
補充:沒有"認養" 認養是對動物...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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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894
(A) 甲乙結婚 ❌◈民法第10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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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6015

(A) 甲乙結婚 → 準正,可直接使甲丙發生親子關係

此為「準正」,規定於《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生父母結婚後,非婚生子女丙將自動、當然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與生父甲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無須辦理任何額外手續。此效力溯及於子女出生時

(B) 甲撫育丙 → 視為認領,可直接使甲丙發生親子關係

此為「擬制認領」,規定於《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只要生父甲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並有事實上之撫育行為(不限於教養,支付撫育費亦屬之),即視為已為認領,無須另為意思表示或登記,丙即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與生父甲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C) 甲向戶政機關登記丙為其親生子女 → 明示認領,可直接使甲丙發生親子關係

此為「明示認領」之法定程序,規定於《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依《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辦理認領登記。實務上,當事人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如親子鑑定報告、法院判決等)至戶政事務所辦妥認領登記後,即完成法律上之認領程序,丙因此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與生父甲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D) 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定報告 → 無法直接使甲丙發生親子關係

DNA鑑定報告本身僅為證明血緣關係(自然血統)之證據方法,而非創設法律親子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法定程序。

若僅持有DNA鑑定報告而未經:(1)生父甲與生母乙結婚(準正)、(2)生父甲為認領(明示或擬制),或(3)透過法院訴訟程序(如請求認領之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甲丙間在法律上仍不發生父子關係,無法僅憑一紙DNA鑑定報告直接在戶政機關登記或主張法律上之親子關係。DNA鑑定報告之主要功能,係作為辦理認領登記時之證明文件,或於法院訴訟中作為認定真實血緣關係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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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5396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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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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