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男與乙女未婚生子丙。下列何種方式,無法直接使甲丙發生法律上之親
子關係?
(A)甲乙結婚
(B)甲撫育丙
(C)甲向戶政機關登記丙為其親生子女
(D)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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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729), C(234), D(3143), E(0) #3092289
統計: A(166), B(729), C(234), D(3143), E(0) #3092289
詳解 (共 7 筆)
#5793750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子丙。下列何種方式,無法直接使甲丙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A) 甲乙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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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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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撫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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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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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向戶政機關登記丙為其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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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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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定報告==要官司打贏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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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8437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子丙。下列何種方式,無法直接使甲丙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A) 甲乙結婚=>準正
(B) 甲撫育丙=>撫育認領
(C) 甲向戶政機關登記丙為其親生子女=>一般認領
(D) 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定報告=>還需要跟戶政事務所登記才可以
參考資料: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509711
參考資料: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50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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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095
(A) 甲乙結婚→準正(先上車後補票)
(B) 甲撫育丙→撫育認領(視為認領)
(C) 甲向戶政機關登記丙為其親生子女→一般認領(書面認領)
(D) 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定報告→需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始生效力
(D) 乙持有甲丙確有血緣關係之DNA鑑定報告→需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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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833
補充:沒有"認養" 認養是對動物...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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