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告知得保持緘默,學理上稱之為緘默權
係源自於下列何原則?
(A)證據排除原則
(B)不自證己罪原則
(C)證據裁判原則
(D)傳聞證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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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3270), C(241), D(94), E(0) #2994577
統計: A(95), B(3270), C(241), D(94), E(0) #2994577
詳解 (共 5 筆)
#5643666
不自證己罪原則
不自證己罪原則係指任何人均無義務以積極作為來協助對自己的刑事追訴,國家機關亦不得強制任何人積極自證己罪,因此被告無對嫌疑負陳述的義務。
檢察官應負責證明被告有犯罪的事實,不論被告是否有犯罪,都沒有承認的義務,而可以選擇積極的為自己辯解,或保持沉默拒絕回答任何問題(緘默權)。若被告選擇為自己辯解時,縱使說謊,除了牽涉其他犯罪行為,例如:誣告或誹謗他人,應負相關罪責外,也不能加以處罰。
被告
基於不自證己罪及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緘默權。
最高法院94台上7169判決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既無陳述之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義務,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自己無罪,即認定其有罪。
證人
證人有具結、陳述的義務(但沒有接受測謊的義務),但若證人的證言對自己或是親屬等有利害關係之人不利,作證可能使自己被處罰,基於不自證己罪,此時例外使證人享有拒絕證言權(訊問的檢察官或法官有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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