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案件非經合法之起訴,司法官縱明知有違法之案件,亦不能自動審理,此原則稱為:
(A)一事不再理
(B)不得拒絕審判
(C)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D)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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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00), C(95), D(3577), E(0) #2994583

詳解 (共 3 筆)

#5644259
不告不理原則
也稱「不訴不理」,檢察官起訴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對被告的特定事實,以裁判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是否存在及其範圍。因此,法院只有在公訴提起範圍內,才有審判的義務,如果不在起訴範圍,縱使在審判中發現被告另外犯有他罪,法院也不可以加以審判,此即「不告不理」原則。

若法院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依刑訴第379條第12款:「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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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8420

案件非經合法之起訴,司法官縱明知有違法之案件,亦不能自動審理,此原則稱為:D
(A)一事不再理 -X,指不重複
(B)
不得拒絕審判 -X,法官行事原則
(C)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X,與題幹無關
(D)
不告不理 -O,題幹是它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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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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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4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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