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符合本條規定,法官必定要減輕其刑
(B)本條規定的對象也適用於肢體殘廢者
(C)本條主要因瘖啞人受教育困難,犯罪情有可原而減輕
(D)實務見解認為本條規定以行為人瘖或啞之一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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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128), C(2160), D(431), E(0) #2994584

詳解 (共 3 筆)

#5644262

瘖啞人
「瘖啞人」係指出生及自幼聾啞而言,簡單來說就是無聽能又無語能的人。聾而不啞,或啞而不聾,均不適用刑法減刑規定,且所謂「自幼」,係指未滿7歲者而言。

刑法 第20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實務見解認為,瘖啞人之犯罪行為是否減輕其刑,為事實審法院斟酌審認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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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019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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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397
關於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符合本條規定,法官必定要減輕其刑❌
  1. 刑法第 20 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減輕其刑。」

  2. 法律條文用的是「得」,代表法官有裁量權

(B) 本條規定的對象也適用於肢體殘廢者
  1. 刑法上的「瘖啞人」有嚴格定義,是指「自幼同時喪失聽覺與言語功能者」。

  2. 一般的肢體殘障、盲人或僅有單一感官障礙者,並不適用本條規定。

(C) 本條主要因瘖啞人受教育困難,犯罪情有可原而減輕✔️
  1. 這是本條的立法理由。
  2. 法律認為瘖啞人因自幼無法與外界正常溝通(聽不見也說不出),在受教育與社會經驗的吸收上較一般人困難,其辨識是非善惡的能力或社會適應能力可能較低,因此給予寬典,減輕其刑事責任。
(D) 實務見解認為本條規定以行為人瘖或啞之一即可適用
  1. 必須「瘖」且「啞」兼具。根據實務見解,瘖啞人是指「自幼同時喪失聽覺與言語功能者」。

  2. 如果只是耳朵聽不見(瘖)但會說話,或者只是不會說話(啞)但聽得見,都不符合刑法第 20 條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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