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處分須先經訴願程序,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A)稅捐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
(B)交通裁決事件之裁決書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廣播電視法所為之行政處分
(D)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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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4), B(646), C(537), D(257), E(0) #2994561

詳解 (共 10 筆)

#5620391

先行程序:

1.事法-復核

2.集遊行法-申復  

3.退-申訴  

4.健(農)-審議  

5.商法-異議

6.利法-再審查 

7.法-復查

8.地徵收條例及貿易法-聲明異議  

9.關緝私條例-復查  

10.役法-複核

204
2
#5610286

(B)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決書

行政訴訟法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廣播電視法所為之行政處分

鑒於過去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須先經訴願程序,對於訴願決定仍不服者,始得提起行政訴訟。為維護獨立機關之專業性與公信力,參照各國獨立機關就個案自主獨立決定之立法例,總統業於107年6月13日公布增訂廣播電視法第50條之2、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條之1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5條之1,不服該會依廣電三法及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並於107年6月15日生效。

  據此,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於107年6月15日後提起爭訟救濟程序者,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必提起訴願。如有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至於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例如由該會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或型式認證證明之核發、撤銷與廢止等事項之驗證機構,其所為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10條訴願管轄之規定,仍應向原委託機關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起訴願,不得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來源

(D)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公平交易法
第 48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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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646884

萬解:獨立機關,免訴願。

下列何種處分須先經訴願程序,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A) 稅捐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
(B)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決書  
(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廣播電視法所為之行政處分
(D)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當事人若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有所不服,應向何機關請求救濟?
(A)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 高等行政法院
(C) 最高行政法院
(D) 各行政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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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321
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之先行程序,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作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

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訴願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中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所採「訴願前置主義」內涵有所不同,後者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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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835
24 下列何種處分須先經訴願程序,不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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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8013
解題技巧如下: 下列何種處分須先經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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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8394
只有撤銷、課予(怠為、拒絕)要訴願前置,交通裁決是例外不用。

21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交通裁決,應先提起訴願
(B)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應經言詞辯論
(C)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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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行政訴訟法 EN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前條第二項之訴,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或交通裁決事件者,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追加之新訴或反訴,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
前項情形,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地方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

12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交通違規之裁決,其訴訟類型僅撤銷訴訟
(B)交通裁決事件,除另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C)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30 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

43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交通裁決事件之提起,無須先經訴願程序
(B) 不服裁決所(監理所)作成之裁決書,得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行 政訴訟
(C) 行政訴訟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不服得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
(D) 上訴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行政法概要#7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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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

2 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已逾期,但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則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A) 僅能駁回訴願人之訴願
(B) 僅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
(C) 駁回訴願人之訴願,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D) 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7年 - 97 初等考試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政風:法學大意#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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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第 80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9 不服總統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A) 總統府訴願委員會
(B) 總統府
(C) 監察院
(D) 司法院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7年 - 97 初等考試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政風:法學大意#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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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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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處分須先經訴願程序,不得直接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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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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