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30 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B)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C)第一審法院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後,其於終局判決前,原則上得撤回上訴
(D)對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得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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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 B(983), C(1691), D(202), E(0) #2994564

詳解 (共 9 筆)

#5610282

(A)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30 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B)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C) 第一審法院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後,其於終局判決前,原則上得撤回上訴
第 459 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D) 對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得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第 437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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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896

萬解:

第 466-4 條 (飛躍上訴)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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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669227
46. 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民事訴訟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幾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
(A) 10日
(B) 15日
(C) 20日
(D) 30日
台電◆法律常識-106年 - 106 台灣電力公司_新進僱用人員甄試:法律常識(重複)#6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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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

34. 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規定,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該判決送達後幾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A) 5日
(B) 10日
(C) 20日
(D) 30日
國營事業◆法學緒論-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企管、人資:2.法學緒論#9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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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

27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不具有律師資格,未委任律師而自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置?
(A)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B)應定期先命補正
(C)應將上訴狀連同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D)應為不受理判決

-

2 下列關於訴之撤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終局判決後即不得撤回起訴
(B)反訴不因本訴之撤回而失其效力
(C)原告撤回起訴時皆應得被告之同意
(D)於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將訴撤回者,不得提起同一之訴。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

74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將其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表明於上訴狀
(B)不論上訴人有無主張原判決之法律見解涉及原則上重要性,其上訴均須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C)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判決,兩造當事人不得主張第一審法院未踐行爭點整理而以 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D)對於第二審法院就家事訴訟事件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第三審法院如認原判決之判決理由 矛盾但不影響原判決結果時,不得廢棄第二審判決
簡易訴訟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時,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將卷宗送交:
(A)高等法院
(B)地方法院合議庭
(C)最高法院
(D)選項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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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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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054
民事訴訟法 (A)第 440 條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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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392
(A)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B)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狀或未依書狀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D) 對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向第二審法院為之(轉陳制度,給予原審法院自我反省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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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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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313

A)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為之——錯誤

此選項所述之上訴期間與現行法規定不符。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實務上亦明確指出:「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之上訴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伸長或縮短之。」選項(A)誤載為30日,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B)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錯誤

此選項之敘述與《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且混淆了第二審上訴與第三審上訴之處理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3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亦即,上訴狀欠缺上訴理由時,不得由原第一審法院命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是以,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效果係由第二審法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無須先經命補正程序。選項(B)主張由「原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且稱「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均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C) 第一審法院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後,其於終局判決前,原則上得撤回上訴——正確

此選項所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之規定。依該條項:「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原告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後提起上訴,即為上訴人,在第二審法院作成終局判決之前,原則上均得撤回其上訴,無須經對造同意。僅於被上訴人已提起附帶上訴時,始須得其同意。選項(C)之敘述與法條規定相符,故為正確。

(D) 對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得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錯誤

此選項之敘述與《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依該條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因此,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上訴狀原則上應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由原第一審法院審查上訴是否逾越期間等合法性要件後,再將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選項(D)主張「僅得向第二審法院提出」,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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