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定期改選,下列何者未曾出現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A)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
(B)立法院既已定期改選,行政院院長即有率內閣總辭之憲法上義務
(C)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相違
(D)不分區立法委員跨屆連續提名,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有違
統計: A(138), B(850), C(338), D(1568), E(0) #2822162
詳解 (共 6 筆)
9 關於定期改選,下列何者未曾出現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A) 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
(B) 立法院既已定期改選,行政院院長即有率內閣總辭之憲法上義務
(C)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相違
(D) 不分區立法委員跨屆連續提名,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有違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4724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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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號(A) 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
第419號(B) 立法院既已定期改選,行政院院長即有率內閣總辭之憲法上義務
第499號(C)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相違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行政院移請立法院之覆議案,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此乃我國憲法有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三者間之制度性設計。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既須經由立法院同意,基於民意政治之原理,自應於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提出辭職,俾總統得審視立法院改選後之政治情勢,重行提名新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以反映民意趨向。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依其政治理念,提請總統任命,並依憲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出席行政院會議,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向總統提出辭職以彰顯責任政治。至於不具政務委員身分之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其辭職應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其中任期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不受上述行政院總辭之影響,乃屬當然。
A) 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曾出現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此外,釋字第499號解釋亦基於此一意旨,再次重申此一見解。因此,選項(A)確實曾出現於大法官解釋中。
(B) 立法院既已定期改選,行政院院長即有率內閣總辭之憲法上義務——曾出現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387號解釋明確表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而釋字第419號解釋則進一步指出,此種總辭係憲法上義務,與新任總統就職時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不同。因此,選項(B)確實曾出現於大法官解釋中。
(C)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相違——曾出現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揭示:「按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下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賦予之理念不符,難謂具有正當性。」
因此,選項(C)確實曾出現於大法官解釋中。
(D) 不分區立法委員跨屆連續提名,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有違——未曾出現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此選項係關於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中「跨屆連續提名」之問題。經查閱現行大法官解釋,無論是處理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選問題之釋字第261號解釋、釋字第499號解釋,抑或處理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釋字第721號解釋(涉及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5%政黨門檻規定),均未提及「不分區立法委員跨屆連續提名」是否與定期改選精神相違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