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定期改選,下列何者未曾出現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A)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
(B)立法院既已定期改選,行政院院長即有率內閣總辭之憲法上義務
(C)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相違
(D)不分區立法委員跨屆連續提名,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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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842), C(337), D(1556), E(0) #2822162
統計: A(137), B(842), C(337), D(1556), E(0) #2822162
詳解 (共 5 筆)
#5532652
9 關於定期改選,下列何者未曾出現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A) 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
(B) 立法院既已定期改選,行政院院長即有率內閣總辭之憲法上義務
(C)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相違
(D) 不分區立法委員跨屆連續提名,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有違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4724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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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號(A) 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
第419號(B) 立法院既已定期改選,行政院院長即有率內閣總辭之憲法上義務
第499號(C)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與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之精神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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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處,有錯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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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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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民主政治以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現代法治國家組織政府、推行政務,應以民意為基礎,始具正當性。從而立法委員因任期屆滿而改選時,推行政務之最高行政機關為因應最新民意,自應重新改組,方符民主政治之意旨。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行政院移請立法院之覆議案,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此乃我國憲法有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三者間之制度性設計。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既須經由立法院同意,基於民意政治之原理,自應於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提出辭職,俾總統得審視立法院改選後之政治情勢,重行提名新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以反映民意趨向。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依其政治理念,提請總統任命,並依憲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出席行政院會議,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向總統提出辭職以彰顯責任政治。至於不具政務委員身分之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其辭職應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其中任期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不受上述行政院總辭之影響,乃屬當然。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行政院移請立法院之覆議案,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此乃我國憲法有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三者間之制度性設計。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既須經由立法院同意,基於民意政治之原理,自應於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提出辭職,俾總統得審視立法院改選後之政治情勢,重行提名新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以反映民意趨向。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依其政治理念,提請總統任命,並依憲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出席行政院會議,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向總統提出辭職以彰顯責任政治。至於不具政務委員身分之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其辭職應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其中任期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不受上述行政院總辭之影響,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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