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以憲法第 22 條為依據?
(A)新聞自由
(B)資訊隱私權
(C)一般行為自由
(D)名譽權
統計: A(2361), B(440), C(729), D(830), E(0) #2686582
詳解 (共 10 筆)

分享 107 年 - 107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67382
第18題 110年成功上岸 的記法(23F),個人覺得比口訣好記。
§22概括式人權
5個權:人格、姓名、名譽、隱私、受教
5個自由:行動、婚姻、契約、性行為、收養
如果是人就會有人格權,是人就會有姓名那就有姓名權,有姓名就有名譽問題(名譽權),有名譽就有隱私問題(隱私權),
這些權力怎麼得知? 透過受教育(受教權),那就走去學校受教育(行動自由),遇到喜歡的人想結婚(婚姻自由),婚姻是種契約(契約自由),生小孩需要透過性行為(性行為自由),萬一生不出來就收養(收養自由)
(A) 屬 憲法第11條: 言論自由
隱行叫姓名氣婚人血(好記口訣)
有個人~姓名叫隱行棄婚冷血
原住民文化權未為憲法所明文列舉 憲法第22條乃概括性權利保障條款,可作為憲法未列舉之權利之保障依據,不容置疑。因個人之人格形成深受所屬民族文化傳統影響,文化提供個人自律性選擇之對象,乃個人自律性選擇自由之基礎條件,故文化之享受應受憲法保障。理論上,任何人均有享受所屬民族(不問多數民族或少數民族)之文化之權利。惟實際上會發生權利之侵害問題者,係少數民族[5]。原住民族作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受威脅、侵害之情況最嚴重,原住民對傳統文化之享受面臨危機,已使原住民之人格形成與自律性選擇自由遭到扭曲、抑壓。有鑑於此,以憲法第22條規定為依據,承認原住民文化權殊屬必要。
憲法第22條保障的權利與日俱增,綜合各位摩友所列,
憲法第22條之概括基本權:
587知血統來源權、399姓名權、656名譽權、664人格權、603隱私權、803原住民文化權、626受國民教育之外之教育權、791性自主權、785健康權、689一般行為自由、576契約自由、362婚姻自由、554性行為自由、712收養子女自由
(以上數字代表釋字,EX: 587,即釋字第587號)
感謝各位摩友無私分享的資訊~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以憲法第 22 條為依據?
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例如: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名譽權、婚姻自由、契約自由、姓名權、人格權、性行為自由權、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受國民教育之外之教育權、原住民文化權。
(A)新聞自由(X)
憲法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保護新聞自由的法律中通常可以涵蓋保障「言論自由」的內容。在言論自由的問題上,媒體和公民個體具有等同的效力。
(B)資訊隱私權(O)
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
(C)一般行為自由(O)
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
(D)名譽權(O)
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