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原土地所有權人就未依法發放補償費之徵收案件,任令其原有土地被開闢為學校用地長達50年後,再爭執系爭土地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行政法院如認其權利失效,係基於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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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494), C(2348), D(1687), E(0) #2686585

詳解 (共 10 筆)

#4686345
題幹的白話文就是有一個地主的土地被徵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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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549

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經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義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認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此權利失效原則,乃係源於「誠信原則」之特殊救濟方法。

出處: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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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947
破題:誠實信用:適用於政府與私人之間、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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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323

「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這句話指的是經過一定時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權利就會自動消失。這是《 民法》的哪項原則?
(A)時效消滅
(B)契約自由
(C)誠實信用
(D)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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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尊重已形成之新秩序,免除債務人之不安,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1932 號判決:「又權利失效係基於誠信原則, 與消滅時效制度無涉,要不因權利人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受 影響。查上訴人於九十年九月、十月間資遣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已受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迄九十九年十月八日提起本件訴訟,其間長達九年均無異議;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性質上不 宜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似此情形,能否謂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給付未罹於時效之薪資,無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尚非無研求餘地。」
 
#行政程序法13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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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337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

權利失效vs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係因一定期間權利之不行使,使其請求權歸於消滅之制度;而權利失效理論之運用旨在填補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符誠信原則之前後矛盾行為規範上之不足,以避免權利人權利長久不行使所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缺漏,兩者之功能、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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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2217
看到1.禁反言2.禁權力濫用3.權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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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9183
此題考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 解題關鍵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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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107

誠實信用原則

私人間、國家與人民間的法律行為應誠實,確實履行承諾,不可欺騙。

例如:警察欲取締超速車輛而進行測速照相,不可偷拍。


信賴保護原則

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措施有效存在,而在客觀上有所規畫或安排,此時人民的信賴利益應該受到國家保護。

例如:若修法提高違反交通條例的罰鍰,已開立之罰單金額需依照原本金額,不得依新法提高。


兩者最大差異在於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範圍很廣,而信賴保護原則只限制政府

誠實信用原則如字面意義:「誠信」,

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國家有責任保護人民的利益。

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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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151
14 原土地所有權人就未依法發放補償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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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329

1.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以存在具體法律關係(權利義務關係)為前提,可以修正具體法律關係之法律效果,但不能使特定法律關係發生或消滅,換言之,無具體法律關係存在即無誠信原則之適用。程序法第 8 條前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2.權利失效理論係建立於誠信原則之上,不僅適用於實體上之權利,亦適用於程序上之權利,雖無法於實體上之權利主張權利失效,面對與誠信原則有違之情形,在各項要件符合的條件下,應可主張程序上之權利失效,以維護公共利益與法律關係之安定。

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判決就權利濫用及權利失效有所論述,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民法第148條所規定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極大者,基於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雖非不得認為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然在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下,當事人倘斟酌情況,權衡損益,為追求其經濟效益或其他正當之目的而締結買賣契約,並據以行使其依法取得之權利,除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之目的,因此造成他人及國家社會極大之損害,而違背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與社會倫理外,尚難遽指其為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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