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某甲因犯強制性交罪遭判有期徒刑二年而入監服刑,後來獲得假釋,卻在假釋期間因渉嫌強制猥褻罪遭地
檢署起訴,並為法院裁定羈押,拘禁於看守所。強制猥褻罪的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案與前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羈押期間,法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甲的假釋
(B)如果甲就本案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法院得同時宣告緩刑
(C)如果甲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確定,則在本案執行期間,甲不能聲請假釋
(D)如果甲就本案被判無罪,則因本案所受羈押的日數,應該計入前案假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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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0), B(955), C(2295), D(4018), E(0) #2397077
統計: A(2260), B(955), C(2295), D(4018), E(0) #2397077
詳解 (共 10 筆)
#4176682
(D)刑法第79條第二項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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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287
(A)在羈押期間,法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甲的假釋
羈押期間宣判還沒下來,罪都不清楚是否成立下,撤銷甲的假釋會有侵犯甲的權益之嫌 宣判後六個月內檢察官才可依法聲請撤銷假釋 延伸:釋字796參照(現在即使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78在緩刑或六月以下也有法官衡量空間) |
(B)如果甲就本案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法院得同時宣告緩刑
刑74(緩刑成立條件)第一項但書: 1.有犯過故意犯罪且被宣判有期徒刑因此不符合第一款 2.還沒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故意犯罪並達有期徒刑以上,只是假釋中,不符合第二款 |
(C)如果甲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確定,則在本案執行期間,甲不能聲請假釋
根據刑77,不能申請假釋有1+3種情況: 0.但書,無期未超過25年,有期未超過1/2,累犯是2/3 其他情況: 1.執行未滿6個月(輕罪的情況) 2.最輕五年以上徒刑(重罪)之罪的「累犯」,五年內又犯五年以上(重罪累犯又犯重罪確定,這麼危險當然不能假釋) 3.犯刑91-1所列之罪(有221~230與性相關之犯罪,234公然猥褻、強盜、海盜、擄人勒贖)經治療或輔導後再犯危險未降低者 至於強制猥褻,雖然符合第三款,但要有治療或輔導後無效的情況出現才算,不然還是可以假釋的 延伸:釋字801(這在討論無期徒刑的假釋已執行期間之計算問題,羈押未滿一年之日數不記入已執行期間,結論是違反平等原則失其效力) |
(D)如果甲就本案被判無罪,則因本案所受羈押的日數,應該計入前案假釋期間
刑79但書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一碼歸一碼)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但如果我無罪,那你要把欠我的時間還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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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165
A在羈押期間,法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甲的假釋 →需於判決確定後(有罪罰)六個月內
B如果甲就本案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法院得同時宣告緩刑 →需構成緩刑要件
C如果甲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確定,則在本案執行期間,甲不能聲請假釋
D如果甲就本案被判無罪,則因本案所受羈押的日數,應該計入前案假釋期間 【刑法§79-2】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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