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緩刑宣告不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B)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C)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立悔過書
(D)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或過失犯他罪,並於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宣告
統計: A(286), B(526), C(3105), D(1930), E(0) #2686721
詳解 (共 10 筆)
第 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D)。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A)。
二、立悔過書--(C)。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B)
(D)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或過失犯他罪,並於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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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 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75-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 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74Ⅱ第1-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1-3款情形亦適用之。
D 因故意(沒有過失)
(A)有適用嗎?
D選項
if 故意或過失 === "故意":
if 犯罪判刑階段 === "緩刑前" or "緩刑期間":
if 被判刑年分 >= 6 months:
return "必撤銷緩刑"
ElseIf 被判刑年分 < 6 months:
return "得緩刑撤銷";
ElseIf 故意或過失 === "過失":
if 犯罪判刑階段 === "緩刑期間":
if 被判刑年分: ///意思是過失有被判刑
return "得緩刑撤銷"
else:
return "不須撤銷"
else:
return "非故意過失你根本沒犯罪恭喜好好守住你的緩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