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B)縱為緩刑宣告,亦不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C)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曾因過失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得宣告緩刑
(D)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統計: A(280), B(505), C(357), D(2489), E(0) #3151955
詳解 (共 7 筆)
刑法 74 條
B選項補充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這段內容其實是在討論法律上非常經典的兩個觀念:「刑法的緩刑條件」以及「能不能強迫人道歉」的憲法爭議。
我們用最直白、好懂的白話文,把這兩部分拆開來解釋:
第一部分:刑法第 74 條(什麼時候可以「緩刑」?)
「緩刑」簡單來說,就是「雖然你被判刑了,但法官給你一個留校察看、改過自新的機會。只要你在規定時間內乖乖聽話、沒再犯錯,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去坐牢(或罰錢)了。」
條文的細節是這樣的:
1. 誰有資格拿到緩刑的門票?
你的罪不能太重,必須是被判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而且法官覺得你點頭認錯、暫時不執行處罰是適當的。同時,你必須符合以下兩種「身家清白」的條件之一:
-
條件一(從沒犯過重罪): 你以前從來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
條件二(已經改過自新): 你以前雖然故意犯罪被判過有期徒刑,但已經坐完牢(或被赦免)了。而且在執行完畢後的 5 年內,你非常乖,沒有再因為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
2. 緩刑要觀察多久?
緩刑的時間是 2 年到 5 年(這段期間就是你的「留校察看期」),時間從判決確定那天開始算。
3. 留校察看期間,法官可以命令你做什麼?
為了讓你得到教訓、彌補被害人,法官可以在判決書裡規定你必須做以下幾件事(可以挑著命令):
-
向被害人道歉。
-
寫悔過書。
-
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不管是財產損失,還是精神慰撫金)。
-
捐錢給國庫。
-
去做義工(提供 40 小時到 240 小時的義務勞務)。
-
去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
-
遵守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命令(例如:不准接近被害人)。
-
遵守預防再犯的命令(例如:不准去某些特定場所)。
? 特別注意: 如果法官叫你**「賠償被害人」或「捐錢給國庫」**,你卻賴帳不給,被害人或政府可以直接拿這張判決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查封你的財產。
4. 緩刑不包括什麼?
如果除了主刑之外,法院還判了你「從刑(如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監護)」或「沒收財產」,這些處分不受緩刑影響,還是得照樣執行。
第二部分:B 選項補充(為什麼法院不能強迫人「登報明示道歉」?)
這部分涉及到憲法法庭後來非常著名的「憲判字第 2 號判決」(變更了以前的釋字第 656 號解釋)。
民法第 195 條規定,如果有人毀謗你、破壞你的名譽,你可以要求法院做「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以前的法院很流行判加害人要「登報公開道歉」或是「在臉書貼文道歉」。
但是現在大法官說:不行!
-
理由: 憲法保障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一個人內心想不想道歉、認不認錯,是個人的道德與良心自由。
-
白話解釋: 法院可以判加害人賠錢、判加害人在報紙上刊登「法院判決書全文」來澄清事實、回復被害人名譽。但是,法院絕對不能強迫一個人說出『我錯了,對不起』這三個字。因為強迫人違反自願去道歉,等於是逼人做違心的表態,這違反了憲法。
總結(題目中的 A、B、C、D 提示)
這看起來是一題國家考試(如法律廉政、司法特考等)的選擇題:
-
(D) 考的是緩刑期間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
-
(C) 考的是前罪執行完畢後,5 年內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
-
(B) 考的是雖然刑法緩刑條件可以命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但民法上法院不能以判決強制命令被告公開道歉。
-
(A) 考的是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