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B)縱為緩刑宣告,亦不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C)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曾因過失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得宣告緩刑
(D)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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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477), C(344), D(2359), E(0) #3151955
統計: A(266), B(477), C(344), D(2359), E(0) #3151955
詳解 (共 6 筆)
#5933890
刑法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D):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C)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B)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A)
B選項補充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B選項補充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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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093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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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679
(A) 錯誤。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緩刑僅適用於主刑,從刑及保安處分仍需執行。
(B) 錯誤。緩刑宣告時,法院可以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這是緩刑附加的條件之一。
(C) 錯誤。根據《刑法》第74條,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曾因過失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仍可考慮宣告緩刑,主要考量的是是否符合緩刑的條件。
(D) 正確。根據《刑法》第75條,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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