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B)縱為緩刑宣告,亦不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C)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曾因過失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得宣告緩刑
(D)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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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505), C(357), D(2489), E(0) #3151955

詳解 (共 7 筆)

#5933890

刑法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D)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C)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B)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A)


B選項補充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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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093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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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822
D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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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893
111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只是針對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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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066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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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679
(A) 錯誤。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緩刑僅適用於主刑,從刑及保安處分仍需執行。
(B) 錯誤。緩刑宣告時,法院可以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這是緩刑附加的條件之一。
(C) 錯誤。根據《刑法》第74條,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曾因過失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仍可考慮宣告緩刑,主要考量的是是否符合緩刑的條件。
(D) 正確。根據《刑法》第75條,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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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201

這段內容其實是在討論法律上非常經典的兩個觀念:「刑法的緩刑條件」以及「能不能強迫人道歉」的憲法爭議。

我們用最直白、好懂的白話文,把這兩部分拆開來解釋:

第一部分:刑法第 74 條(什麼時候可以「緩刑」?)

「緩刑」簡單來說,就是「雖然你被判刑了,但法官給你一個留校察看、改過自新的機會。只要你在規定時間內乖乖聽話、沒再犯錯,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去坐牢(或罰錢)了。」

條文的細節是這樣的:

1. 誰有資格拿到緩刑的門票?

你的罪不能太重,必須是被判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而且法官覺得你點頭認錯、暫時不執行處罰是適當的。同時,你必須符合以下兩種「身家清白」的條件之一:

  • 條件一(從沒犯過重罪): 你以前從來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 條件二(已經改過自新): 你以前雖然故意犯罪被判過有期徒刑,但已經坐完牢(或被赦免)了。而且在執行完畢後的 5 年內,你非常乖,沒有再因為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

2. 緩刑要觀察多久?

緩刑的時間是 2 年到 5 年(這段期間就是你的「留校察看期」),時間從判決確定那天開始算。

3. 留校察看期間,法官可以命令你做什麼?

為了讓你得到教訓、彌補被害人,法官可以在判決書裡規定你必須做以下幾件事(可以挑著命令):

  1. 向被害人道歉。

  2. 寫悔過書。

  3. 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不管是財產損失,還是精神慰撫金)。

  4. 捐錢給國庫。

  5. 去做義工(提供 40 小時到 240 小時的義務勞務)。

  6. 去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

  7. 遵守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命令(例如:不准接近被害人)。

  8. 遵守預防再犯的命令(例如:不准去某些特定場所)。

? 特別注意: 如果法官叫你**「賠償被害人」「捐錢給國庫」**,你卻賴帳不給,被害人或政府可以直接拿這張判決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查封你的財產。

4. 緩刑不包括什麼?

如果除了主刑之外,法院還判了你「從刑(如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監護)」或「沒收財產」,這些處分不受緩刑影響,還是得照樣執行。

第二部分:B 選項補充(為什麼法院不能強迫人「登報明示道歉」?)

這部分涉及到憲法法庭後來非常著名的「憲判字第 2 號判決」(變更了以前的釋字第 656 號解釋)。

民法第 195 條規定,如果有人毀謗你、破壞你的名譽,你可以要求法院做「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以前的法院很流行判加害人要「登報公開道歉」或是「在臉書貼文道歉」。

但是現在大法官說:不行!

  • 理由: 憲法保障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一個人內心想不想道歉、認不認錯,是個人的道德與良心自由。

  • 白話解釋: 法院可以判加害人賠錢、判加害人在報紙上刊登「法院判決書全文」來澄清事實、回復被害人名譽。但是,法院絕對不能強迫一個人說出『我錯了,對不起』這三個字。因為強迫人違反自願去道歉,等於是逼人做違心的表態,這違反了憲法。

總結(題目中的 A、B、C、D 提示)

這看起來是一題國家考試(如法律廉政、司法特考等)的選擇題:

  • (D) 考的是緩刑期間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

  • (C) 考的是前罪執行完畢後,5 年內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

  • (B) 考的是雖然刑法緩刑條件可以命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但民法上法院不能以判決強制命令被告公開道歉

  • (A) 考的是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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