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著作人格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為某音樂著作之著作人,若乙未經甲同意擅自將該著作公諸於世,侵害甲的公開發表權
(B)丙為某語文著作之著作人,丙有決定是否表示於該著作之重製物上表示自己姓名之權利
(C)丁為某美術著作之著作人,若戊違反丁的意願擅自改變丁的著作之內容,即使無損於丁的名譽,亦 侵害丁之著作人格權
(D)己為某語文著作之著作人,若他人將該語文著作改作為視聽著作,則己得要求於該視聽著作公開發表時,表示其姓名
統計: A(362), B(551), C(1821), D(646), E(0) #3151957
詳解 (共 5 筆)
禁止不當改變權
禁止不當改變權為著作人格權之一,是由過去被稱為「同一性保持權」的規定限縮而來。過去著作權法規定的「同一性保持權」,是指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變更著作的內容,以確保著作在後續散布、利用時的「同一性」及「完整性」。但這樣的保護在現代著作大量商業利用的情形,將會使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或利用人,無法有效地變更、修改著作以符合實際需求,將嚴重減損著作的商業交易價值,例如:電腦程式著作中內含有bug,廠商因為無法取得原作者的同意修改其程式碼,可能就遲遲無法進行除錯的動作。因此,修法時將所謂的「同一性保持權」限縮至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舉例來說,雖然在投稿時簽署授權書,同意編輯將自己的文章進行修改及刊登,但如果編輯將投稿的內容,刪改到已經失去本來作者的意思,例如:將本來可能是贊成某議題的文章,經過編輯修改後卻變成反對某議題的論述,對於作者的名譽可能造成損害,這時候即使先前有同意過編輯可以修改內容,但仍然因為編輯的修改已損害作者的名譽,而被認為有違反有關「禁止不當改變權」的規定。但是,如果是雜誌中所使用的照片,本來攝影家提供的是彩色照片,而雜誌出版時以灰階的方式呈現,這時候雖然作品的顏色確實改變了,但雜誌社只是因應印刷成本或雜誌整體風格統一採灰階印刷,並沒有故意要改著作內容,這種常見的印刷方式也不會對著作人的名譽產生損害,因此,攝影家不能因為灰階呈現的效果不如彩色的好,主張雜誌社違反「禁止不當改變權」,應停止使用。
@資料來源:智財局著作一點通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5-855920-95b39-301.html
(B)、(D)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衍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權利。
(C)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 其名譽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