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屬於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限制?
(A)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B)藥師僅得於單一處所執業
(C)具有博士學位者始得擔任助理教授
(D)限制同一區域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經營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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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7), B(391), C(1614), D(144), E(0) #3151929
統計: A(1327), B(391), C(1614), D(144), E(0) #3151929
詳解 (共 8 筆)
#5935890
選擇職業之自由
@主觀要件
係針對欲從事某一職業之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例如需具備某種教育程度或具備某種能力,年齡條件等所為之設限條件,其限制理由則不得僅基於一般公益考慮,必須係基於保護重大的公益理由,始可限制。
@客觀要件
係指所欲從事職業需求性而言,而依市場之需求性而限定營業家數之規定;對此,立法者只有在為防止極明顯重大危害重要公共法益且屬迫切需要下,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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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285
主觀條件限制
人民選擇職業自由,如屬應具備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亦自然人或法人在選擇進入職業市場所應具備,而由職業申請人所可能完成之屬人要件。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較諸執行工作及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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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339
A 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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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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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7748
(A) 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B) 藥師僅得於單一處所執業→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
(D) 限制同一區域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經營總數→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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