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述距離限制,係對從事工作地點之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B)上開規定係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故直轄市、縣(市)得另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
(C)各直轄市、縣(市)基於因地制宜政策考量而以自治條例設定較長之距離規定,係屬必要之手段
(D)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之距離限制規定,如超出法定最低限制較多時,縱使可能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亦不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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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4), B(326), C(471), D(2258), E(0) #3151935

詳解 (共 4 筆)

#5948388

釋字738號
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

各地方自治團體有關距離限制之規定,如超出法定最低限制較多時,非無可能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而須受較嚴格之比例原則之審查。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併此指明

各直轄市、縣(市)就其工商輔導及管理之地方自治事項,基於因地制宜之政策考量,對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設定較長之距離規定,可無須對接近特定場所周邊之電子遊戲場業,耗用鉅大之人力、物力實施嚴密管理及違規取締,即可有效達成維護公益之立法目的,係屬必要之手段

【解題】
法律設定最低標準 → 未禁止地方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
超出法定最低限制較多 → 可能產生「實質阻絕」效果 → 須受較嚴格之比例原則之審查

職業選擇自由與執行職業自由
關於其場所距離限制之性質,實為對從事工作地點之「執行職業自由」所為限制,故除其限制產生實質阻絕之結果而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應受較嚴格之審查外,立法者如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合乎比例之關係時,即無違於比例原則

註: 大法官對「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有「較嚴格之審查」,而「執行職業自由」則審查較為寬鬆 → 立法者追求「一般公共利益」 →  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 → 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合乎比例之關係 → 則無違於比例原則

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 → 審查會較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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