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各地方政府得不經層轉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專屬地方自治,而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
(B)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受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
(C)地方行政機關之自治規則,受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
(D)中央立法交由地方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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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8), B(267), C(616), D(1665), E(0) #2783160
統計: A(818), B(267), C(616), D(1665), E(0) #2783160
詳解 (共 8 筆)
#5240240
釋字527
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如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該地方立法機關經會議決議得視其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其聲請程式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B);如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規則由該地方自治團體最高層級之行政機關(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並無須經由上開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層轉程序(C)。蓋聲請解釋之標的既係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政府函告無效,內容且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限,該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政府已成為爭議之一造,自無更由其層轉之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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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598
依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即指專屬地方自治,而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或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之自治規則,受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各該地方機關持不同意見之情形;或上級主管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違反上位規範之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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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476
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不包括委辦規則)
J527:
蓋聲請解釋之標的既係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政府函告無效,內容且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限,該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政府已成為爭議之一造,自無更由其層轉之理。如受函告之法規為委辦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原須經上級委辦機關核定後始生效力,受函告無效之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尚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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