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下列何者為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A)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B)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C)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D)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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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269), C(777), D(1783), E(0) #3358168
統計: A(290), B(269), C(777), D(1783), E(0) #3358168
詳解 (共 8 筆)
#6274805
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
1.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1.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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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676
憲法訴訟法 第8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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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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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987
1.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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