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關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斟酌各類所得來源及性質之不同,分別制定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免 稅額、扣除額等不同規定,乃屬立法者之形成自由
(B)各類所得之分類及差別待遇,因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畫及預估,可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財政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未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C)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方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D)考量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是否為自力營生之不同,立法者採取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符合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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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641), C(388), D(1744), E(0) #3358171

詳解 (共 10 筆)

#6274861

J745:系爭規定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定額扣除,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形成顯然之差別待遇。此項差別待遇,與薪資所得者之是否為自力營生並無必然關聯。又現行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未考量不同薪資所得者間之必要費用差異,過於簡化,對於因工作必要,須支出顯然較高之必要費用者,確會產生適用上之不利差別待遇結果,致有違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在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一及二之差別待遇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而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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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291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關於量能課稅原則的敘述,我們可以逐一檢視各選項:

(A) 正確。此選項提到,對於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立法機關可根據各類所得的性質和來源,制定不同的減除規定,如成本、必要費用、免稅額等,這符合立法者的形成自由。

(B) 正確。這一選項指出,不同種類所得的分類及差別待遇涉及財政收入的規劃,可以由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決定,這樣的差別對待未必會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C) 正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作為稅基,而非所得的毛額。這樣的課稅方法更能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確保公平。

(D) 錯誤。此選項提到,立法者針對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之間的差異,採取了單一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這雖然可能出於簡化的考量,但未必完全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中的「客觀淨值原則」,因為這種一律的特別扣除額規定未必能充分反映薪資所得者的實際所得與支出差異,可能會導致某些群體在負擔稅收時未能完全反映其實際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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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45 號重點整理】:

  1. 量能課稅原則 = 憲法第 19 條之意涵:

    • 納稅義務人應依「實際負擔能力」課稅。

    • 所得稅課稅基礎原則上應以「淨額(收入-必要成本費用」為基礎,而非毛額。

  2. 釋字結論:

    • 現行對「執行業務所得」者可實報實銷減除費用,但「薪資所得」者卻只能用單一固定額度減除,未能真實反映成本負擔,有違量能課稅原則。

    • 因此認為該規定**違憲!**應於 3 年內失效修正(即民國 112 年前已修法完成)。

 

❌ 各選項解析:

  • (A) 正確:
    綜合所得中,不同類型的所得性質不同,成本扣除的方式不同,屬於立法者的形成自由,釋字中亦予以肯認。

  • (B) 正確:
    國家可依整體財政需要、民意與專業考量來決定所得類別及課稅差異,釋字也肯定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裁量空間。

  • (C) 正確:
    這是釋字第 745 號的核心精神:「所得稅課稅應依淨額(收入-成本費用)課稅,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 (D) 錯誤(=本題答案):
    採取「單一固定額度」的薪資扣除額 不一定能準確反映實際負擔差異,導致無法如實反映量能負擔,因此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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