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訂定自治規則,規範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
(B)得銓定所任用公務人員之資格
(C)得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以地方自治條例徵收地方稅
(D)對於負有協力義務之事項,得拒絕分擔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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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1), B(169), C(1740), D(125), E(0) #2783163

詳解 (共 8 筆)

#5190397

地方制度法第28條

下列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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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28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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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304

【正確答案】:(C)

【逐項解析與法理依據】

(A) 得訂定自治規則,規範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

  • 解析:敘述錯誤。

  • 法理說明:根據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3 款,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應以自治條例(須經地方議會通過)定之,而非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自治規則」。這是為了落實議會對政府組織與預算的監督。

(B) 得銓定所任用公務人員之資格

  • 解析:敘述錯誤。

  • 法理說明:根據 《憲法》第 107 條第 4 款,關於「公務人員之銓敘、任用、糾舉、考績及退休」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地方政府雖然可以聘用人員,但其「資格(銓定)」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法律規範,地方政府無權自行訂定公務員資格。

(C) 得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以地方自治條例徵收地方稅

  • 解析:敘述正確(本題答案)。

  • 法理說明:這是地方財政自主權的重要體現。

  • 法律依據:根據 《地方稅法通則》第 2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需要,開徵地方稅課。但必須依據該通則,制定「地方稅課稅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後始得徵收。

(D) 對於負有協力義務之事項,得拒絕分擔經費

  • 解析:敘述錯誤。

  • 法理說明:根據 《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其自治事項或受委辦事項,若涉及跨區域、全國性或具有「協力義務」性質時,應依法分擔經費。地方政府不得片面拒絕履行法律規定的財政支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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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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