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稱契約自由者,謂當事人得以契約形成私法法律關係。下列何者不是契約自由之內容?
(A)締約自由
(B)撤銷自由
(C)內容自由
(D)當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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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899), C(421), D(869), E(0) #2783169
統計: A(106), B(1899), C(421), D(869), E(0) #2783169
詳解 (共 9 筆)
#5159014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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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719
1. 締結契約的自由:就是否訂立契約,當事人有其自由,不能予以強制,如果不願意訂立契約,任何一方不能強制脅迫他方訂立契約。
2. 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契約當事人一方可以自由選擇與任何人訂立契約,不受限制。
3. 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但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禁止規定、公序良俗。
4. 契約方式的自由:契約方式除依法律規定外,任何方式皆可由契約當事人自由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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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360
撤銷沒有很自由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才可撤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才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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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960
契約自由,你要訂甚麼、找誰訂、要不要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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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309
【正確答案】:(B)
【法理深度解析】
1. 契約自由的核心內涵
在法律學理上,契約自由通常包含以下四個主要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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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締約自由(締結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要不要」訂立契約,不受他人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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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自由(相對人選擇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跟誰」訂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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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內容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契約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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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契約的「表現形式」(如口頭、書面、公證等),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為「要式行為」。
2. 為什麼 (B) 「撤銷自由」不屬於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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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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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主動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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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Rescission)」是指法律行為在成立時存在「瑕疵」(例如:被詐欺、被脅迫、錯誤),法律賦予受害人的一種「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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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任意為之:撤銷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事由(如民法第 88 條、第 92 條),當事人不能「自由地」想撤銷就撤銷。這與基於自由意志形成的契約自由概念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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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雖然有學者提到「變更或廢止自由」,但其意指雙方合意結束關係,與單方行使的「撤銷權」概念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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