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為食品製造暨進口商,乙為其經銷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
(B)甲就其製造之商品對消費者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應負無過失責任
(C)乙若將甲製造之食品自行分裝,就消費者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應負無過失責任
(D)甲就其進口之食品對消費者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應負重大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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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562), C(678), D(1839), E(0) #2783174

詳解 (共 8 筆)

#5744861

最佳解是錯的耶,竟然還有91個讚@@A

(D)選項,怎麼會是最佳解說的 "原則"不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不是耶,不是錯在這。
應是 消保法第9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 負 "無過失"責任,而不是"負重大過失"責任,是錯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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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593

B.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無過失,仍應負責,惟法院減輕其賠償責任

D. 原則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 例外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改裝、分裝商品變更服務內容之企業經營者,其性質已單純經銷,而與重新製造無異,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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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133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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