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扶養之敘述,何者正確?
(A)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由母親向法院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獲准,則父親可拒絕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B)年邁的父母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方可請求成年子女扶養
(C) 17歲的未成年子女若有不服管教、毆打父母,則父母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D)離婚後,為人父母者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非一人一半,而係視雙方經濟能力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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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823), C(294), D(1870), E(0) #2783175
統計: A(36), B(823), C(294), D(1870), E(0) #2783175
詳解 (共 10 筆)
#5240428
(A)民法第 1116-2 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B)民法第 1117 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論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
(C)民法第 1118-1 條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未成年子女就算有虐待、重大侮辱等、不法侵害行為等情事,父母亦不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D)民法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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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921
民法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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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024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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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581
有人覺得硬說B不正確是很牽強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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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7485
我覺得這四個選項都沒有完全正確的,只能選出相對而言比較正確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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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8944
身邊有實際案例,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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