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A 公開發行公司連年虧損,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故擬聲請重整,其請教律師關於公司重整的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股東得提出聲請
(B)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得提出聲請
(C) A 公司為聲請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D) A 公司為聲請者,應經董事會普通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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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1009), C(1424), D(477), E(0) #2783173
統計: A(349), B(1009), C(1424), D(477), E(0) #2783173
詳解 (共 10 筆)
#5150059
公司法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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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466
公司法第282條
A 第一項第一款,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B 同條項第二款
C,D 同條第二項,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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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8822
A 公開發行公司連年虧損,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故擬聲請重整,其請教律師關於公司重整的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股東得提出聲請
(B)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得提出聲請
(C) A 公司為聲請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D) A 公司為聲請者,應經董事會普通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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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82I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A)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B)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法§282II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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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967
請問D選項該怎麼改?
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是特別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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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509
(C) A 公司為聲請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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