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A 公司、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A 公司已發行 900 萬股普通股、B 公司已發行 1200 萬股普通股。A
公司持有 B 公司 420 萬股,B 公司持有 A 公司 310 萬股,A、B 公司知有相互持股之事實,則各得於對
方所召開之股東會行使之表決權股數為何?
(A)A 公司得行使 400 萬股表決權、B 公司得行使 300 萬股表決權
(B)A 公司得行使 420 萬股表決權、B 公司得行使 300 萬股表決權
(C)A 公司得行使 400 萬股表決權、B 公司得行使 310 萬股表決權
(D)A 公司得行使 420 萬股表決權、B 公司得行使 310 萬股表決權
統計: A(2574), B(541), C(745), D(2950), E(0) #1832935
詳解 (共 9 筆)
公司法第 174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法第 175 條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公司法第369-10條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
看手上是否有全部的1/3倍?
A 公司已發行 900 萬股普通股,1/3倍為300股,
所以B 公司得行使 300 萬股表決權
B 公司已發行 1200 萬股普通股,1/3倍為400股,
所以A 公司得行使 400 萬股表決權
這題其實最佳解那個看法不夠乾淨俐落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
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
司與從屬公司。
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
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
,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
1200/3=400
900/3=300
公司法真的令人討厭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
司之股份。
兩個皆超過=互消(無表決權)
兩個沒超過=互有表決權
其中一個超過=超過的有表決權,被超過則無
請問,該怎麼分辨這一題的第369-10條,和第179條呢?謝謝!
第179條
公司各股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
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
司之股份。
至於179條的適用是判斷是針對持股超過50%的公司
AB持股都沒有超過對方總額一半所以沒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