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甲,選任董事當時所持有之公司普通股為 50 萬股,惟其近期因投資需求,將其中 45 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之後,當 A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有多少?
(A)5萬股
(B)20萬股
(C)25萬股
(D)3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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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1), B(687), C(921), D(2289), E(0) #610791

詳解 (共 10 筆)

#901023
公司法第197之1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45 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 → 質權45萬
 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 → 50萬/2=25萬
 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 45萬-25萬=20萬不得行使表決權
 
因此某甲尚有→ 50萬-20萬=30萬30萬股得行使表決權。
688
6
#996877
公式:總股份-[(總質借股份)-(原股份/2)]
化簡:
總股份
-[(總股份-剩餘股份)-(原股份/2)]
=-[-剩餘股份-(原股份/2)]
=剩餘股份+原股份/2=簡易正解
剩餘股份5萬+原股份一半25萬=30萬
90
0
#923945

50萬的一半可以質借若 超過的就沒表決權

所以45中25萬是本來就可以質借

超過的二十萬就沒表決權

所以還剩50-20=30萬的表決權



59
0
#4123708

真的只是想當個公務員  有必要考那麼難嗎.....

51
2
#1312732
「超過原股份1/2沒有投票權」,長篇大論只是在講這句話....
39
5
#889115
原持有股數為50萬股。質借45萬股:
1.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20萬股:45-(50*1/2)=20 (萬股)
2.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30萬股:50-20=30

本人有報沒考此科,然本人也不會寫,只是參照經濟部計算公式:
資料來源:https://gcis.nat.gov.tw/elaw/query/LawToCons.jsp?LAW_CO=0860625010&ART=197&DASH=1

董事選任時持股10000股,101年開會時持股10000股,設質6000股,       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1000股﹝6000-(10000 × 1/2)=1000﹞,得行       使表決權之股數為9000股(10000-1000=9000)。
34
2
#4525170

不用想太複雜

看到設定質權、行使表決權之股數這幾行關鍵字

原本有50萬表決股,設掉45萬還剩5萬表決股

依幾樓給的設定質權超過二分之一不得行使,故

50萬減半還有25萬股可以行使(不要去管質權那些)

還可以行使的25萬股+之前設剩下的5萬股=30萬股

31
0
#1626243
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題目的實例設定得非常清楚,甲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且選任董事當時所持有之公司普通股為50萬股,後將其中45萬股設定質權給銀行,因此依據第二項之規定: 1.設定質權股數為45萬股; 2.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為50萬股,其1/2為25萬股; 3.45萬股>25萬股,依據第二項之法律效果,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因此這個部分僅餘25萬股得行使表決權; 4.將設定質權外之5萬股(50-45=5)與上述25萬股相加,則有25+5=30(萬股)得行使表決權。 終於被網路老師解救了 http://tingwentaip.pixnet.net/blog/post/377533901-行使表決權股數之計算%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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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040
質權超過半數僅有半數有表決權
以五十萬股為例,就是25萬股
本題加上他仍然持有的5萬股就是30萬
若本題向銀行設定質權為25萬,其表決權為50萬
若本題向銀行設定質權為30萬,其表決權為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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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803
公司法第197之1條第2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
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但本案某甲僅是超過25 萬股設質部分的股份(亦即20萬股)不得行使表決權,
因此某甲尚有30萬股得行使表決權。


參考資料
22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55196
未解鎖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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