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甲,選任董事當時所持有之公司普通股為 50 萬股,惟其近期因投資需求,將其中 45 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之後,當 A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有多少?
(A)5萬股
(B)20萬股
(C)25萬股
(D)3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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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 B(117), C(163), D(351), E(0) #1545861
統計: A(607), B(117), C(163), D(351), E(0) #1545861
詳解 (共 9 筆)
#2203298
公司法第197之1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45 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 → 質權45萬
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 → 50萬/2=25萬
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 45萬-25萬=20萬→不得行使表決權
因此某甲尚有→ 50萬-20萬=30萬→30萬股得行使表決權。
阿摩線上測驗: 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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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513
1.5{固定}*50{持有}-45{質借}=75-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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