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有 A 屋一棟,委任乙管理之,但未授與乙代理權。乙本於該委任而僱用丙粉刷 A 屋工資新臺幣(以下
同)20 萬元,其又以每月租金 20 萬元將 A 屋出租予丁。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已支付工資 20 萬元予丙,乙得請求甲償還之,並付支出時起之利息
(B)若乙尚未支付工資予丙,乙不得請求甲代為清償
(C)乙得基於租賃契約,向丁按月請求給付租金
(D)甲就乙自丁所收取之租金,得請求乙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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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4), B(1557), C(356), D(344), E(0) #2783170
統計: A(1004), B(1557), C(356), D(344), E(0) #2783170
詳解 (共 8 筆)
#5147903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A)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B)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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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584
(A)受任人乙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粉刷費用),委任人甲應償還之(20萬),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B)受任人乙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甲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甲提出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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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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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610
阿但粉刷的費用又不是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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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310
【正確答案】:(B)
【法理深度解析】
在本案中,甲委任乙管理房屋但「未授與代理權」,這表示乙是以「自己的名義」與丙、丁訂立契約。在法律上,這屬於受任人為委任人處理事務的範疇。
1. (B) 為何錯誤?(關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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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 546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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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當受任人(乙)為了處理委任事務(粉刷房屋)而負擔了「必要債務」(應付給丙的 20 萬元工資)時,法律為了保障受任人,規定乙不需要等到自己先掏錢付清,就可以請求委任人(甲)「代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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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選項 (B) 稱「乙尚未支付工資,即不得請求甲代為清償」,這完全違反了民法第 546 條第 2 項賦予受任人的預付或代償請求權。
2. 其他選項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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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乙已支付工資予丙,得請求甲償還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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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受任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應自支出時起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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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得基於租賃契約,向丁按月請求給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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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債之相對性原則。雖然乙沒有代理權,但乙是以「自己名義」將房產出租給丁,租賃契約存在於乙、丁之間,乙身為出租人,自然有權向丁請求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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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就乙自丁所收取之租金,得請求乙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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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541 條第 1 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租金),應交付於委任人。乙是幫甲管房子,租金收入最終必須交還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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