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得調閱已終結案件之偵查卷證文件原本
(B)如有緊急必要,立法院仍得經院會決議,調閱偵查中案件之卷證文件影本
(C)立法院為議決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且有重大關聯者,始得調閱
(D)立法院要求調閱已偵查終結之案件卷證,如有另案偵查中,檢察官仍應先提供卷證資料影本
統計: A(1028), B(409), C(1520), D(223), E(0) #2783147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729號
解釋文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B)。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D)。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A);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一) | 對於偵查中之案件,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 |
| (二) | 調閱卷證是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權力,調閱偵查終結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起訴之其他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且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所必要,並經院會決議依法為之;如涉另案偵查,得延至該另案偵結後再行提供。 |
| (三) | 影本所表彰之內容與原本相同,調閱影本亦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 |
| (四) | 立法院及其委員因調閱卷證所悉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權益及善盡守密義務,亦不得為與職權無關之評論與決議。 |
| (五) | 立法院文件調閱權與監察院監察權之功能目的有別,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察機關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
| (六) | 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與受調閱機關發生爭議時,機關間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相關機關應儘速建立解決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 |
J729【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B)。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C)。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D)。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A);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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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不得調閱
偵查終結、目的範圍明確、憲法上職權特定議案、法律允許→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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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得調閱已終結案件之偵查卷證文件原本
(B)如有緊急必要,立法院仍得經院會決議,調閱偵查中案件之卷證文件影本
(C)立法院為議決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且有重大關聯者,始得調閱
(D)立法院要求調閱已偵查終結之案件卷證,如有另案偵查中,檢察官仍應先提供卷證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