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未到立法院備詢時,立法院得因此據以為刪減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
理由
(B)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其行政機關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民意代表並有向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行使質詢
之權
(C)立法院所設各委員會及院會,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
(D)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受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時,負有到場備詢之義務
統計: A(44), B(1780), C(1059), D(258), E(0) #2783154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498號
立法院可以邀請
但地方可以不理
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未到立法院備詢時,立法院得因此據以為刪減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
(B)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其行政機關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民意代表並有向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行使質詢之權
(C)立法院所設各委員會及院會,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
(D)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受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時,負有到場備詢之義務
-----
J498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C),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A),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地方立法機關行使其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應將總預算案提請其立法機關審議。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其行政機關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民意代表並有向該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行使質詢之權(B);就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則得邀請其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參照)。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尚不負到會備詢之義務(D)。惟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
憲法§57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憲法§67
I、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II、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院會→質詢→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委員會→備詢→得邀請政府人員、社會上有關人員
原來院會一地定是質詢。委員會才是備詢。
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未到立法院備詢時,立法院得因此據以為刪減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 理由 => 錯
(B) 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其行政機關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民意代表並有向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行使質詢 之權 => 對
(C) 立法院所設各委員會及院會,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 => 錯,沒有院會
(D)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受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時,負有到場備詢之義務 => 錯,J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