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大學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屬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
(B)為維繫大學品質,針對大學入學資格及畢業條件,應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C)大學自治除保障老師有教學、研究之自由外,學生亦享有學習之自由
(D)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就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等之訂定
統計: A(96), B(4005), C(110), D(145), E(0) #2783150
詳解 (共 7 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大學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屬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
(B)為維繫大學品質,針對大學入學資格及畢業條件,應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屬大學自治範疇
(C)大學自治除保障老師有教學、研究之自由外,學生亦享有學習之自由
(D)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就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等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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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B)→J626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A),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第四五0號及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B),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不生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選項(C)(D)→J380
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除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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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相關釋字(如有遺漏請告知)
J380 大學法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違憲?
J450 大學法及其細則就軍訓室設置之規定違憲?
J563 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憲?
J626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J684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380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A);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C)。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B)。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除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D)...